瓴盛医疗通用条款

 

1.瓴盛医疗关注地球环境的保护,推行各项节约纸张的措施。作为推动纸张节约的措施之一,我们鼓励我们的客户接受电子版形式的报告。从现在起,如没有您的特别要求,我们将仅仅向您提供电子版形式的报告,不再向您交送纸质报告。

本公司完成服务后所提受的测试报告、认证证书及其他工作成果仅仅是本公司对您所提供的样品根据相关的标准进行检测和/或认证之后所取得的数据、结果和认证结论。本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得被理解为是对该工作成果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作出的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保证,不得被理解为或宣称为是对您的相关产品和/或测试样品作出的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保证,不得被理解为或宣称为是对您的相关产品和/或测试样品的适销性和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作出的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保证。

2.合同生效和有效期

2.1 如瓴盛医疗和客户签订了瓴盛医疗的报价单或单独的合同文件,或瓴盛医疗已经执行了客户要求履行的工作,合同即在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下生效。如客户在未收到瓴盛医疗报价的情况下对瓴盛医疗发出订单指令,则瓴盛医疗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订单;如接受,则会发出书面接受通知(包括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履行所请求的服务。

2.2 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根据前述第2.1条生效时起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2.3 如合同对合同有效期的延长作出规定,且任何一方均未在合同终止前六周内提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则合同的有效期按台同所约定的期限延长。

3.试验材料-运输风险和存储

3.1试验材料或文件送到或运离本公司的风险和费用以及针对上述试验料或文件所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费用应当由客户承担。运输方式及费用由需方负责,并将货物运至供方指定实验室。

4.提供服务

  • 本公司根据经本公司确认的委托人的具体指令,以合理的审慎和技能提供服务。 若无此指令,则根据:

(1) 本公司的任何标准委托单或标准规格单中的条款;和/或

(2) 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作法或实践;和/或

(3) 本公司认为在技术、操作和/或财务方面适当的方法。

  • 履行约定服务时应遵守合同订立时已生效的各项法规。
  •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强制性规定要求遵循特定的程序,否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全权决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性质。
  •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对于检查所基于的安全计划或安全法规,本公司不对其准确性负责,本公司也没有责任检查该等安全计划或安全法规。
  • 结果报告中陈述的信息来源于检验/测试的结果,执行检验/测试程序是根据客户的指令,和/或根据任何技术标准,贸易惯例或实践的结果评估,或应该被考虑的在我们专业建议中的其它情况。
  • 对样品检测后出具的结果报告仅仅反映本公司对该样品的评价,不反映对被抽取样品的一批货物的评价。
  • 公司出具的结果报告只反映在工作当时所记录的事实,而且限于所收到指令的范围内,若无指令时,则限于所用的本条款1中给出的可选择参照的范围。本公司没有责任涉及或报告所收到的专门指令或所用的可选择参照范围以外的事实或情况。
  • 本公司可委派代理或分包商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授权本公司向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担服务的全部必要的信息。
  • 本公司如收到涉及客户和第三方签订的契约文件或第三方的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用,而不扩展或限制经本公司接受的服务范围或职责。
  • 所有将要测试或检查样品部件、装置整体或其上游和/或下游的程序、组织、使用与应用,以及装置所基于的系统,本公司不会保证其正确性(包括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也不会保证其将会正常运行。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对所测试或检查的装置的建设、安装或材料选择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也不对该等装置的合法使用与应用承担任何责任。
  • 所有测试样品的保留期最长为3个月或样品性质允许的更短期限,到期后样品退给客户或由本公司自行处理,此后本公司终止对该样品的任何责任。样品存储期超出3个月所产生的存储费由客户支付。如样品退给客户,由客户支付退运费用。如产生样品的特殊处理费用,由客户支付。
  • 约定的履约期限/日期是根据所需的工作量而得出的预计工作进程,而所需的工作量是根据客户提供的工作细节估算出来的。履约期限/日期仅仅在本公司书面确认其具有约束力后才会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 若双方已约定具约束力的履约期限,则只有在客户向莱茵公司提交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文件后该等履约期限才开始计算。
  • 如果并非由于本公司的原因而需要延长履约期限/日期,即便没有客户的明确同意,上述第1条和4.2条同样适用于延期后的履约期限/日期。
  1. 保密

5.1 为本条款和条件的目的,“保密信息” 是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移交、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所有信息、文件、图片、图纸、技术诀窍、数据、样本以及项目文档,保密信息也包括上述信息的纸质和电子形式的副本。

5.2 在向接受方披露之前,披露方应将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标示为保密”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保密信息。如保密信息是以口头形式披露的,披露方应提前以适当的形式告知接收方,同时应在口头披露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信息的保密性质。如披露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确认后头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则接受方不会对该等信息继续承担本条款和条件下约定的任何保密义务.

5.3 对于在履行合同期间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发送或以其他形式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

  • 除披露方书面形式另行确约定外,仅供接受方为履行台同之目的使用;
  • 除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或本公司必须向政府部门、法院、认可机构或参与合同履行的第三方递交保密信息、检验报告或文档外,接受方不得复制、传播、公开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 接受方必须以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所采取的保密程度绝不可低于合理所必须的程度。

5.4 接受方可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需要这些信息以履行台同所要求之服务的雇员。接受方承诺令其雇员遵守本保密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5.5如接受方可证明披露方披露的信息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 披露时已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保密条款而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 由有权披露信息的第三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 接受方在披露方披露前即已获知的信息;
  • 接受方完全自行并发的信息,不论披露方是否披露该等信息,则该等信息不被视为本保密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信息”。

5.6 所有保密信仍然是披露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在此同意,任何时候经披露方要求(如披露方无特殊要求,则最迟在合同终止或期限届满后),接受方将(1)立即向披露方归还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并/或(2)按照披露方的要求销毁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同时向披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保密信息已销毁,上述义务不适用于本公司专为履行合同义务为客户制作的报告和证书。此类报告和证书归客户所有,本公司有权复制此类报告、证书以及作为此类报告和证书之依据的保密信息、以证实报告或证书结果的正确性或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工作规程所要求的文档保存程序。

5.7 自合同生效起至合同终止或合同有效期到期后的三年内,接受方应对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为自身利益使用保密信息。

  1. 条款部分无效、书面形式、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6.1 所有对本条款和条件的修订与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方可生效。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条第1条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6.2 除非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否则,应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合同以及本条款和条件适用的法律:

若作为合同一方的瓴盛医疗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存续的实体,则合同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合同及本条款和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6.3 与合同及本条款和条件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除非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协商不成或无法就延长协商期限达成一致,双方同意:

若作为合同一方的瓴盛医疗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和存续的实体,应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点由提请仲裁的一方从北京、上海、深圳或重庆四个地点中酌情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地点。

  1. 合同终止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理原因书面通知客户后解除合同,该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客户多次(至少三次)未履行其配合义务,或者直接拒绝承担配合义务,或是合同服务的履行由于非本公司的原因延误超过三(3)个月以上;
  • 客户试图影响和改变本公司作出的测量或测试结果的;
  • 对于客户有偿使用测试设备的,客户连续两(2)次未支付测试设备使用费;
  • 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实质性恶化,导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请求受到损害并且本公司无法合理期待与客户继续保持合同关系。
  1. 其它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和其后的一年内,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诱惑、怂恿或提出聘用本公司雇员,使其离开本公司的职位。